一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都需要經"認領"之手續,才符合民法第1065條而成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後,亦為婚生子女.而依版者所述,相信對方應該不願認領亦不願撫育,故版者之朋友須代其兒女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
民法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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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項目:http://www.sw.tpc.gov.tw/_file/1588/SG/25200/D.html
1.條件: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補助內容: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條件: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工作雖有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補助內容: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首先請你先看看以下的分析說明,再做選擇監護權的問題。
既然沒有婚姻關係存在,且小孩仍未出生 ,你現在根本不用擔心監護權的問題。
依據民法第10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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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認領是 當生母想要生父認、但生父不認時 要求生父強制認領
並不是男方用來強制女方一定要讓他認領小孩的
2.親子鑑定也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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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都需要經"認領"之手續,才符合民法第1065條而成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後,亦為婚生子女.而依版者所述,相信對方應該不願認領亦不願撫育,故版者之朋友須代其兒女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
民法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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