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都需要經"認領"之手續,才符合民法第1065條而成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後,亦為婚生子女.而依版者所述,相信對方應該不願認領亦不願撫育,故版者之朋友須代其兒女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


民法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上述為法律上所謂的"強制認領",一般都是以血緣鑑定(DNA)來確認親子關係,而對方是無法以"當初是女孩自己要生的"之由來免除對小孩的撫育責任的,在認領之訴成立後,即可順帶提起撫育費用之訴訟,法官會依小孩之需求及生父之經濟能力,判別每月所需之撫養費用.


法院都設有法律扶助機構及訴訟輔導課可供諮詢,簡單之民事訴訟並不需聘請律師,亦不需花費龐大經費即可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民法
  • 2009-08-25 09:45:09 補充

    強制認領之訴,血緣鑑定已成為法院優先調查之證據;惟為兼顧保障檢查義務人之人權,對於使用之時機與手段亦須慎重。故原告起訴時須先提出一定之客觀事實而足以懷疑某人為生父,以防止證據無端摸索.所以只要朋友及其女兒能提出相關事證,如生父身上隱密之特徵或是性行為之相關人鄭物證者,法院皆可強制被告人配合檢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茜兒 的頭像
    茜兒

    f26218631204的部落格

    茜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