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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請你先看看以下的分析說明,再做選擇監護權的問題。

既然沒有婚姻關係存在,
且小孩仍未出生 
,你現在根本不用擔心監護權的問題。

依據民法第1066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簡單的說:

你可以拒絕小孩的爸爸辦理認領。

所以根本就無監護權,會被小孩爸爸搶走的煩惱。

目前的主導權在你手上"

重點在於你自己,是否願意讓小孩的爸爸認領,認祖歸宗與否。

倘若願意讓其辦理認領,
以後就無後悔ˋ否認 
的機會與權力囉!

屆時若扶養出現問題時,就真的有可能會產生,監護權的爭執問題出現。

反之"

若你採否認
[拒絕] 
認領。

往後
你就無資格和權力主張 ,小孩的爸爸必須負起扶養義務,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

綜上以觀:

在你已經了解以上的利弊得失之後,若你同意生父認領,就可以從父姓,但是也可能同時就產生監護權的問題出現 

至於監護權的歸屬,再詳見以下說明: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 ,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若子女較大時] 也會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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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茜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